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又叫发货人。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填写在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名称。也有的制单人直接把出口公司的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这一栏目,根据信用证要求条款填写,在记名式、不记名式和指示式中选择一个。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收货人”栏目的制作方法主要有三种:A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内填写某人或某企业的具体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而不得转让给他人。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信用证中的词句一般为:“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MPANY….”。B不记名式:即在本栏留空或仅填入:“TO BEARER”(给持有者)。这样的提单,谁持有,谁就可以提货。转让时不必背书,因而风险较大,目前在国际上使用也不多。C指示式,这种提单使用最为普遍。指示式又可分为“记名指示式”和“不记名指示式”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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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种类多种多样,各家船公司出的提单不尽相同,但是类型大致可分为:
1、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指轮船公司将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并经船长签收后才签发的提单。提单上载明货物“已由某轮装运”的字样和装运日期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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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的主要内容:由于海运提单具有收据、合约、物权凭证三种作用,牵涉到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的责任和权益,所以内容比较多,但其本身仍可分为正面记载和背面印就条款两个部分。即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固定部分是指提单背面的运输契约,这部分一般不作更改;可变部分是指海运提单正面的内容。
A、海运提单正面记载的主要内容有:
⑴写明“BILL OF LADING”(提单)字样;
⑵船舶的名称及航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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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和转船条款,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1、分批装运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买卖合同如对分批装运不作规定,按国外合同法,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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