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
2、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3、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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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复核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工作人员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检验真伪,如纸质报关单与核查系统中的报关单电子底帐无误时,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到货核销表及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进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书、IC卡退进口单位;如核查系统中无此笔报关单底帐或与纸制报关单不一致,则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如是海关原因,需由企业到海关申请补录或修改,如核查后认定是伪造报关单,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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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进口合同及发票;
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
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8、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用);
9、进口货物报关;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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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进口合同及发票;
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
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8、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用);
9、进口货物报关;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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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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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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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核查系统IC卡;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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